烟草广告的涵义及管制任何人如违反以下规定,违例者最高可罚款港币$50,000;若在罪行持续期间,每日另加罚款港币$1,500
任何广告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使、建议或促请任何人购买或吸用烟草产品,包括香烟、雪茄、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、述及吸烟,而所用的词句刻意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推广或鼓励使用烟草产品、或阐述或提及吸烟、烟草产品、其包装或品质的任何广告。
任何人不得在印刷刊物中印刷、刊登或安排刊登烟草广告。适用于任何本地报刊;在香港印刷、刊印及分发的任何印刷文件。
任何人不得展示或安排展示,或为展示用途而刊登、分发或安排为展示用途而刊登或分发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
任何人不得以无线电波(如:电台)传送声音播放烟草广告、以无线电或无线电以外的方法传送视觉影像或声音(如:电视)播放烟草广告、于电影上映烟草广告或安排将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。
香港已于1990年12月1日起,禁止在电台、电影、电视宣传烟草广告。 全港所有零售商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不得展示烟草广告。